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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 若 娶 妻 以 後 , 見 他 有 甚 麼 不 合 理 的 事 , 不 喜 悅 他 , 就 可 以 寫 休 書 交 在 他 手 中 , 打 發 他 離 開 夫 家 。 婦 人 離 開 夫 家 以 後 , 可 以 去 嫁 別 人 。 後 夫 若 恨 惡 他 , 寫 休 書 交 在 他 手 中 , 打 發 他 離 開 夫 家 , 或 是 娶 他 為 妻 的 後 夫 死 了 , 打 發 他 去 的 前 夫 不 可 在 婦 人 玷 污 之 後 再 娶 他 為 妻 , 因 為 這 是 耶 和 華 所 憎 惡 的 ; 不 可 使 耶 和 華 ─ 你   神 所 賜 為 業 之 地 被 玷 污 了 。 新 娶 妻 之 人 不 可 從 軍 出 征 , 也 不 可 託 他 辦 理 甚 麼 公 事 , 可 以 在 家 清 閒 一 年 , 使 他 所 娶 的 妻 快 活 。 不 可 拿 人 的 全 盤 磨 石 或 是 上 磨 石 作 當 頭 , 因 為 這 是 拿 人 的 命 作 當 頭 。 若 遇 見 人 拐 帶 以 色 列 中 的 一 個 弟 兄 , 當 奴 才 待 他 , 或 是 賣 了 他 , 那 拐 帶 人 的 就 必 治 死 。 這 樣 , 便 將 那 惡 從 你 們 中 間 除 掉 。 在 大 痲 瘋 的 災 病 上 , 你 們 要 謹 慎 , 照 祭 司 利 未 人 一 切 所 指 教 你 們 的 留 意 遵 行 。 我 怎 樣 吩 咐 他 們 , 你 們 要 怎 樣 遵 行 。 當 記 念 出 埃 及 後 , 在 路 上 , 耶 和 華 ─ 你   神 向 米 利 暗 所 行 的 事 。 10 你 借 給 鄰 舍 , 不 拘 是 甚 麼 , 不 可 進 他 家 拿 他 的 當 頭 。 11 要 站 在 外 面 , 等 那 向 你 借 貸 的 人 把 當 頭 拿 出 來 交 給 你 。 12 他 若 是 窮 人 , 你 不 可 留 他 的 當 頭 過 夜 。 13 日 落 的 時 候 , 總 要 把 當 頭 還 他 , 使 他 用 那 件 衣 服 蓋 著 睡 覺 , 他 就 為 你 祝 福 ; 這 在 耶 和 華 ─ 你   神 面 前 就 是 你 的 義 了 。 14 困 苦 窮 乏 的 雇 工 , 無 論 是 你 的 弟 兄 或 是 在 你 城 裡 寄 居 的 , 你 不 可 欺 負 他 。 15 要 當 日 給 他 工 價 , 不 可 等 到 日 落 ─ 因 為 他 窮 苦 , 把 心 放 在 工 價 上 ─ 恐 怕 他 因 你 求 告 耶 和 華 , 罪 便 歸 你 了 。 16 不 可 因 子 殺 父 , 也 不 可 因 父 殺 子 ; 凡 被 殺 的 都 為 本 身 的 罪 。 17 你 不 可 向 寄 居 的 和 孤 兒 屈 枉 正 直 , 也 不 可 拿 寡 婦 的 衣 裳 作 當 頭 。 18 要 記 念 你 在 埃 及 作 過 奴 僕 。 耶 和 華 ─ 你 的   神 從 那 裡 將 你 救 贖 , 所 以 我 吩 咐 你 這 樣 行 。 19 你 在 田 間 收 割 莊 稼 , 若 忘 下 一 捆 , 不 可 回 去 再 取 , 要 留 給 寄 居 的 與 孤 兒 寡 婦 。 這 樣 , 耶 和 華 ─ 你   神 必 在 你 手 裡 所 辦 的 一 切 事 上 賜 福 與 你 。 20 你 打 橄 欖 樹 , 枝 上 剩 下 的 , 不 可 再 打 ; 要 留 給 寄 居 的 與 孤 兒 寡 婦 。 21 你 摘 葡 萄 園 的 葡 萄 , 所 剩 下 的 , 不 可 再 摘 ; 要 留 給 寄 居 的 與 孤 兒 寡 婦 。 22 你 也 要 記 念 你 在 埃 及 地 作 過 奴 僕 , 所 以 我 吩 咐 你 這 樣 行 。